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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公司保姆盗窃案

[2008-01-02 14:12] 作者:佚名 来源:其他 录入:huoxiaowei 进入论坛/博客


家政公司保姆盗窃案

  案件回放

  2006年9月27日下午,家住石景山区的王女士代表家人与北京天使之家家政服务中心签订“家政服务合同”,并交纳服务费1050元。当天下午家政公司即指派自称是“河北省”的“陈秀花”到王女士家中服务。第二天早上7点中左右,王女士家人发现“陈秀花”不见了,并且家中2万元现金被盗。王女士弟媳叶女士当即报案,公安机关及时将“陈秀花”抓获,经审讯,“陈秀花”使用的是假名、假身份证,真名“张樱”,并于2002年因犯盗窃罪被判过刑。公安机关追回1、29万元,其余7100元被“陈秀花”挥霍。后王女士多次与天使之家家政服务中心交涉,家政公司拒不承认错误、退还服务费、赔偿损失。无奈之下,王女士代表家人聘请北京市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忠诚、王学红代理向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王女士的民事诉讼开庭审理前,法院作出了对张樱的刑事判决。

  一审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有权根据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要求服务员为其本人或其家庭成员提供服务。而被告为原告提供的家政服务员身份虚假且盗取他人钱物,对此被告应承担相应责任,为此给原告造成合理的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现因家政服务员张樱所盗取的钱物为叶所有,且盗取的钱物已作为赃款经本院刑事判决予以处理,故本案中对原告主张赔偿因盗窃所造成的经济损失7100元一节不再予以处理”

  故一审法院判决家政公司返还王女士服务费1050元,但驳回了王女士要求家政公司赔偿经济损失7100元的请求。

  王女士不服一审判决驳回其要求家政公司赔偿7100元经济损失的请求,依法提起上诉。

律师二审代理观点:

  针对一审判决,律师认为:

  一、叶女士与王女士共同生活,被盗的2万元钱是家庭共同财产,王女士有权代表家人提起诉讼要求家政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二、王女士是基于服务合同关系追究的家政公司的民事赔偿责任,与刑事判决追究“张樱”的刑事责任不是同一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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