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无法保护小保姆权益
“大哥,我的手被电磁炉烫成这样了,怎么办啊?”
“又不是我给你烫的,你去找公司啊!公司都不管你,要我怎么管啊?” 家政服务员桂芝因为不识字,糊里糊涂地就与雇主签了3年的合同,因为合同对桂芝的休息日没有规定,结果两年过去了,她过春节也不能回家。因为看不懂电磁炉的说明书,桂芝的手被严重烫伤,但是,雇主和家政公司都说不关自己的事。
一方面,家政服务员被伤害的悲剧一再上演,权益频频被侵害困扰着数百万家政服务大军;另一方面,保姆失职、偷窃,造成服务对象家庭成员人身、财产遭受损失,也成为许多家庭挥之不去的噩梦。有关法律专家认为,这一切源于家政服务市场总体上无法可依。
目前,家政工与雇主之间的关系被认为是雇佣关系,因此并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不符合《劳动法》第2条规定的用工主体因服务或者提供劳务发生的纠纷,应当按照雇佣关系处理。而且家政服务业本身的特殊性,如工作时间、福利待遇、劳动保障等,都无法用《劳动法》来调整,由此决定了家政服务被排除在《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之外,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没有一部调整规范家政服务业的全国性法律或法规,因此也决定了家政服务业的非正规就业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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