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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权益的保护之初探

[2007-12-28 10:30] 作者:佚名 来源:其他 录入:huoxiaowei 进入论坛/博客

保姆权益的保护之初探


  一、保姆权益,被法律遗忘的角落

  去年12月24日,安徽保姆周岱兰从上海雇主家的4楼摔下,经抢救生命无忧,但须需做手术方可免于终生瘫痪。可是,贫穷的周岱兰对于高额的医药费无能为力;已为其支付2万元的雇主也表示难以为继。律师告诉周家:不签约的保姆和钟点工,不在劳动法和上海有关地方法规保护范围之列。

  其实不知周岱兰一人,全国各地的保姆们的合法权益遭到损害时,都很难得到必要的保护和救济。许多劳动中介机构按月向保姆收取中介费却不对保姆负责;因未订立劳动合同,劳动中介机构和雇主就保姆工伤、福利等相互推诿;其他劳动则享有的假日加薪,在节假日承担比平常更多劳务负担的保姆却不享有……可以说,保姆权益受损几乎是全方位的。

  保姆权益受损背后的法律真空。由于保姆业的隐蔽性、分散性,我国劳动法律法规未将其纳入劳动者范畴,这意味着保姆连劳动者的身份都不想游,更谈不上用劳动法维权了。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对与实践中大量存在的雇主通过中介或熟人方式雇用保姆,由于雇主非用人单位,保姆又被排除在了劳动合同法保护范围之外。即使劳动关系的确立不再以是否订立劳动合同为标准,这对于被排斥在劳动法之外的保姆也没多大意义。她们利益受损只能求助于民事赔偿,而民事赔偿数额通常是不能与劳动赔偿相比。保姆的合法权益,成了一个被法律遗忘的角落。

  二、家政公司的两难处境

  劳动合同法出台后,人们颇兴奋了一番,认为劳动合同法对劳动派遣作了详细规定,只要将现在的家政公司改造成劳务派遣性质,与保姆订立劳动合同,是其成为公司员工,就可忽略上一节提到的法律真空,保障保姆合法权益了。事实果真如此吗?

  经验告诉我们,一部新法律的实际效果常常与他的立法目的背道而驰。就在人们为劳动合同法欢呼时,广东上海北京等地区的家政公司纷纷宣布中止已在尝试的福利性质的保姆员工化道路,打算以后只做 中介服务,以求自身生存。为什么会这样?

  在实际生活中,家政公司分为两种模式。单纯的中介公司,只负责介绍保姆与雇主见面,有保姆与雇主之间直接确定雇佣关系,中介公司在中介活动结束后,无需为此承担责任;培训跟踪管理式家政公司,以公司名义与雇主签订服务合同,保姆受公司培训管理委派向雇主提供服务。后一种就属于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劳务派遣,也是今后家政服务业的发展趋向。首先我们必须承认,若所有保姆都能成为正规家长公司的员工,享受劳动法规定的工资社保福利待遇,对保姆来说当然再好不过。可与此同时,这也将大大加重家政公司的负担。在当今家政服务费偏低的现实中,绝大多数家政公司的利润比其他行业微波许多,根本不具备足够的经济实力实现法律义务意义上的保姆员工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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