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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保姆不适用于《劳动法》,为什么?

[2007-12-28 10:30] 作者:佚名 来源:其他 录入:huoxiaowei 进入论坛/博客

家庭保姆不适用于《劳动法》,为什么?


  现在越来越多的人雇用家庭保姆,保姆这一职业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可是,为什么劳动法将帮工作为调整对象,而将家庭保姆排斥在其调整的范围之外呢?我认为,如果将保姆作为一种职业,理应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请各位内行不吝赐教啊!

  目前,家政工与雇主之间的关系被认为是雇佣关系,因此并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不符合《劳动法》第2条规定的用工主体因服务或者提供劳务发生的纠纷,应当按照雇佣关系处理。而且家政服务业本身的特殊性,如工作时间、福利待遇、劳动保障等,都无法用《劳动法》来调整,由此决定了家政服务被排除在《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之外,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没有一部调整规范家政服务业的全国性法律或法规,因此也决定了家政服务业的非正规就业地位。

  脱胎于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转型之际的劳动法,有着诸多先天性缺陷。全国律师协会劳动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姜俊禄认为其中之一就是覆盖范围过窄。作为一部以权利为本位的法律,劳动法保护的范围和标准都需要物质基础支撑。在这部法律的草拟之时,立法者囿于当时的社会物质水平,只选择了城镇部分社会劳动关系作为调整的对象,而将农村土地承包制的劳动关系、平等主体的劳务关系、行政隶属的公务员劳动关系、家庭保姆的家务劳动关系等排除在外。后来公务员的劳动关系纳入了《公务员》等行政法保护体系,保姆这个庞大而弱势的劳动群体,其身份地位和权利维护却始终无法得到法律界定。

  北京家政服务协会会长李大经表示,因为等待全国人大进行立法的过程相当漫长,甚至会长达5年到10年,但是,有太多的从事家政服务的姐妹的权益在被侵害的边缘,迫切需要有规章制度进行保护,因此,家政协会可以在侧重家政服务人员维权方面首先推出自己制定的规章,并在实践中逐步完善,走在立法的前面。但是,家政协会毕竟只是非政府的民间组织,会员对于协会来说都是进退自由的,因此,协会并没有足够的管理力度。李大经担心,协会制定的规章制度想要在社会上普及很难,因此仍需要政府强制性政策的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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