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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点工也有了最低工资

[2008-01-02 14:12] 作者:佚名 来源:其他 录入:huoxiaowei 进入论坛/博客

钟点工也有了最低工资

   钟点工工资也有最低标准。昨天上午,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向社会发布《陕西省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

  用工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

  这里所称的用人单位,是指与非全日制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工资标准:全省分为四个类区

  据了解,2006年我省非全日制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按照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的四个类区相应确定为:一类工资区6元、二类工资区5.6元、三类工资区5.2元、四类工资区4.8元。我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未央区、雁塔区、灞桥区、阎良区属于一类区;长安区、户县、临潼区属于三类区;周至县、高陵县和蓝田县属于四类区。

  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支付可以按小时、日、周或月为单位结算。今后我省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还会随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提高相应同时调整提高。劳动者直接向其他家庭或者个人提供非全日制劳动的,其工资支付水平可参照此标准执行。

  保险办理:养老医疗个人办

  用人单位管工伤

  《意见》指出,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按照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规定,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均应为该非全日制劳动者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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