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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劫财 家政公司该否担责?

[2007-12-24 16:41] 作者:佚名 来源:其他 录入:huoxiaowei 进入论坛/博客

  张再兴老人无法追回自己的3000多元钱,还被这场灾祸吓得病情加重,住进了医院。对此,张再兴夫妇认为“帮帮家政”疏于管理,介绍具有危险性的男保姆到年迈体弱的老年人家中服务,导致抢劫事件发生,“帮帮家政”理应对此承担责任。他们多次找到“帮帮家政”要求赔偿,但是都被对方以“没有承担赔偿的义务”为由将他们挡了回去。

  对簿公堂 双方各执己见 

   2001年7月30日,生病住院的张再兴将“帮帮家政”告到法院,要求被告“帮帮家政”赔偿被保姆李倩倩抢走、现今无法追回的3650元钱和精神损失费5000元。近日,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在当地引起极大关注的家政服务纠纷案。 

  庭审中原告张再兴诉称,今年3月5日,原告委托被告为自己介绍一位保姆来照料生活。孰料该公司对其服务人员管理松散、审查不严,让具有危险倾向的人去照顾一个重病的老人,致使保姆李倩倩在服务的第三天就对原告行凶,抢走了原告用于治病的3000多元钱,还差点将原告勒死。由于被告的过错直接导致了原告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理应对原告进行赔偿。 

  被告辩称,按照“帮帮家政”的规章制度,客户要同家政中心建立家政服务合同关系,应当签订一份由“帮帮家政”制订的“家政服务合同”,合同中明确规定:“如有服务人员(保姆)在客户家偷盗财物等情形,家政中心只有负责协助客户追查(抓获)服务人员的义务。”何况原告并没有和家政中心签订书面的服务合同,也未向“帮帮家政”交付一分钱的手续费,故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家政中心对此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对此原告反驳道,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合同订立的形式有书面和口头之分。而张再兴同“帮帮家政”签订合同的形式应属于口头形式。因为张再兴同家政中心的业务经理毕国银熟悉,张委托毕找一个保姆,毕就派出了本公司的保姆李倩倩。而毕本人又是“帮帮家政”的业务经理,他的行为应视为是家政中心的行为。故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家政服务合同关系已经成立。作为全市享有盛名的家政服务公司,理应加强对其家政服务人员的素质培养及工作监督,而不能以自行制订的单方面免责格式合同作为推卸自己责任的理由。 

  被告法人代表郎永汉认为,正是由于原告张再兴缺乏必要的警惕性,才导致这起刑事案件发生。对刚刚认识才两天的保姆,原告赋予其极大的信任,竟带他去银行取钱,回家后又当着保姆的面数钱,且将钱撒落在地。这一系列行为都在客观上有意或者无意地刺激、诱导了罪犯实施犯罪。故对抢劫案件造成的物质损失,原告张再兴应负主要责任。 

  本案的审理,暴露出我国目前在规范家政服务业方面的立法滞后。如何界定家政服务合同关系中家政公司、保姆和客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保姆在客户家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其造成的损失家政公司该不该承担连带责任?诸多问题由于立法滞后的原因,使得本案的审理暂时搁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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