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霸:家政公司收取保证金 家政服务合同暗藏五“霸” 【条款】“家政公司将向雇主收取聘用服务员的第一个月工资,作为服务员的保证金。”“雇主每月支付家政服务员工资为人民币__元。(试用期)第一个月工资由雇主在签订合同时直接交给家政公司作为家政服务员工作期限内的保证金。” 【案例】2007年8月,雇主张先生的小孩出世,他向某家政公司雇请来“五星级月子保姆”,聘期半年,保姆月工资2500元。但家政公司所收取的费用名目繁多,包括“提前支付”的首月工资2500元。后来,张先生了解到,这笔“提前支付”实际上被扣作了保证金,保姆半年合同期满且无任何争议后,才能支付给保姆,保姆真正要到第三个月初才能领到首份工资。 【点评】这既违背法理和法律规定,也是对服务员合法权利的侵害。目前,家政服务公司开展业务的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员工制,即家政服务公司招聘服务员,双方形成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进行一定培训后根据公司与雇主之间的合同,委派适合的服务员提供服务。依据《劳动法》,家政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另一种是提供中介服务,即家政公司仅仅是居间人,为雇主与服务员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媒介服务,撮合双方签订合同。在此情况下,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家政公司也不得与雇主约定损害第三人(即家政服务员)利益的条款。 钟点工也有了最低工资 家政人员权益需保障 谁来维护她们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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