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霸:雇主不得解除合同 家政服务合同暗藏五“霸” 【条款】“在服务员工作期间,若不能使雇主满意,可随时解聘家政服务员。但要按家政服务员实际工作日给服务员结算工资,不能因服务员有事辞工或对服务员不满而解除合同,本公司可保证一周内安排合适的服务员。” 【案例】2006年5月,雇主闫小姐与某家政公司签订两年合同,交5760元。半年后,已更换3个保姆,但闫小姐均不满意,要求解约退费,但该公司称只能换保姆到满意为止,不能解除合同。 【点评】合同解除权是合同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权利。若服务员辞工已构成违约,因其所服务事项具有时效性,所以返工或另行安排服务员已成为不必要,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雇主当然可以解除合同。而雇主“对服务员不满”往往也是因为服务员不能胜任合同约定的工作事项,更存在家政公司更换的服务员仍不能胜任的情况。只允许更换服务员而不得解除合同的条款,是对雇主合同解除权的限制,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记者 李纬娜 通讯员 靳丽娟 陈朝晖) 钟点工也有了最低工资 家政人员权益需保障 谁来维护她们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