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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员信息是不是商业秘密?

[2007-12-28 10:30] 作者:佚名 来源:其他 录入:huoxiaowei 进入论坛/博客

家政员信息是不是商业秘密?


  我们是一个家政公司,一个人在我公司工作了半年,离开我公司后,她自己开了一个家政信息部,利用非法获取我公司不向外公开的经营信息,到处给我公司注册的家政员和客户打电话,并派人在我公司门前发名片拉客户和家政员,干拢我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我公司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若干规定》,以侵犯商业秘密将其告到当地工商所。工商所同志说:“家政员信息资料不是客户信息,不是商业秘密”。对此,我们不能理解。因为家政员信息资料是我公司7年来一天天辛苦积累的,许多家政员都是我公司用钱招来的,并经我公司免费培训的,家政员信息档案是我公司向外保密的。我们是一家中介机构,客户和家政员都是我们的服务对象。

  请问家政员信息属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若干规定》中的客户信息吗?家政员信息是商业秘密吗?


  最佳答案

  法律上认定商业秘密需要符合四性即1不为公众所知悉性、2经济性、3实用性和4保密性。
家政员信息是你公司经过创造性劳动(长期的,有代价的收集整理)得到的,有商业实用价值的信息。是否属于经营秘密(商业秘密中的一大类)1不为公众所知悉性应该是让工商犹豫的焦点,也是你们需要证明的重点。

  我们的意见是倾向你的,虽然单个的家政员信息通过公开场合都能找到,但是作为一个整体资料,收集整理是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的。你们需要对工商特别指出,你们收集的名单包含了公开信息中不可能包括的特殊内容即:在海量的人群资料中,你们收集的名单能最大限度帮助意向人群锁定潜在家政人员,从而减少工作量,节约寻找合适人群的时间和金钱成本,提高受益,所以,你们整合的家政员信息有区别于公众信息的内容,包含了公众所不知道的特殊内容,即那些人群是专门从事家政服务的。即符合1不为公众所知悉性;同时根据上面分析,也符合2经济性、3实用性;最后你们对这个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符合4保密性。四性符合,属于商业秘密。
最后,你们需要再强调一下,你们是要向家政员收中介费的,因此他们也是你们的客户。 因此,属于客户名单。

  工商所认为“网上看法不能作为法律依据”也是无可厚非的,是否构成商业秘密理论上看似很简单,但实际认定起来是要考虑证据等综合因素的。如果您在向上级工商局反应后,其仍然坚持认为这不是商业秘密,我们的建议是您可以联系您当地有经验的律师先对实际情况作如下评估1、相关侵权证据是否齐备;2秘密点能否具体确定下来。 如果具体情况分析下来,觉得有胜算把握,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否则,就只能考虑其他非法律途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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