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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三难”呼唤“突围”

[2007-12-28 10:30] 作者:佚名 来源:其他 录入:huoxiaowei 进入论坛/博客


  模式之争三制并行各具利弊

  深圳家政服务基本可以归纳为三种类型:一是员工制。即由家政公司组织招收员工,进行统一培训、管理,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员工从家政公司领取工资,家政公司与雇主签订服务合同。此类管理模式在深圳家政服务市场中所占比例不到3%。二是中介制。即家政企业介绍家政员到雇主家服务,收取雇主的介绍服务费和家政员的管理、培训费或押金等,由雇主与家政员签订服务合同。此类模式占深圳家政市场90%以上。三是个人雇佣制。即个人通过亲戚、朋友介绍雇佣保姆或钟点工。这是许多深圳家庭选择的一种服务方式。

  市政协调研组在调研中发现,在全市进行工商注册的2413家家庭服务类企业中,大多数自定经营模式为中介,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和办理社会保险,缺乏后续跟踪管理服务。由于家政公司、保姆、雇主三方之间关系不明晰,发生责任事故时往往难以找到相关责任人。

  突围之二:法律规范三种模式

  《深圳经济特区家庭服务业条例》将家政服务经营定位为员工制的企业,但实际上目前保姆市场经营模式却以中介制和个人雇佣制为主。为此,市政协委员祖玉琴认为,应对《条例》进行修订,允许员工制和中介制两种企业经营模式同时存在,家政公司与家政服务员、雇主三方间的责、权、利等要有明确界定。

  市政协调研组还建议要将家庭自雇服务员列入调整规范范围,否则将会出现法律空当。

  法律瓶颈保姆大军无“法”维权

  据介绍,在现有法律框架下,雇主与家政服务员之间的纠纷不属于劳动纠纷,家政服务员不能依据《劳动法》维护自身权益。此外,2001年出台的《深圳经济特区家庭服务业条例》是国内第一部规范家庭服务业的法规,但随着家庭服务业的不断发展变化,《条例》因此也出现不完善的地方。比如,虽将家政服务员纳入员工管理,受劳动法保护,但该《条例》无强制性责任条款,导致执行不力。而且,由于是经济特区立法,《条例》仅适用于深圳经济特区内,无法覆盖宝安、龙岗两区。

  突围之三:明确保姆法律地位

  钟晓渝指出,在法律上应明确家政工的法律身份和地位,将家政工纳入《劳务工条例》调整范围,受《劳动法》保护,发生纠纷应按劳动纠纷的法规和程序处理,使家政工无论是在员工制、中介制或个人雇佣条件下都能在劳动时间、最低工资待遇等方面受到劳动法的保护。

  社保空白保姆大多没有保险

  据了解,《深圳经济特区家庭服务业条例》虽然规定“以中介或者其他方式从事家庭服务活动的,……其参加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办法,由市政府另行规定”,但市政府至今尚未制定相配套的实施办法。因此,目前家政服务业还没有纳入劳动保障体系,加上我市还没开发出专门的家政服务商业险种,绝大多数保姆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待遇。

  由于劳动关系不规范,如果家政服务人员发生工伤事故和重大疾病,家政和雇主经常扯皮推诿,服务  人员的权益无保障。

  突围之四:保姆纳入社保范畴

  政协委员们认为,家政服务企业应当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家庭服务人员参加各项社会保险,不过,鉴于家政服务行业经营者实际承受能力、家庭服务人员实际需求,可以鼓励家政服务行业先参加工伤、医疗保险。此外,家政服务业还可与保险公司合作开发家政服务综合险种,如雇主责任险、家政工伤险等。

  管理缺位

  保姆技能普遍较低

  市政协调研组发现,目前我市没有明确哪个行政部门是家庭服务业的主管部门,处于缺位状况。2003年成立的我市家庭服务行业协会,目前会员单位只有近100家,占专业家庭服务企业数不到10%,占专、兼营家庭服务业企业数不到3%。

  我市家政服务市场的职业标准和培训也不规范,加之由于多数企业没有场地、设备、师资等培训条件,服务人员的技能培训基本上是空白。由于多数保姆属于即来即介绍上岗的状况,加上她们多数是农村未婚青年,缺乏实际家务经验,即使有的是家庭主妇,对城市家庭的家务也不熟悉,因此保姆的技能素质普遍较低。

  突围之五:推行职业准入制度
  市政协调研组建议,有关部门要制定全市统一的培训大纲和教材,对有条件的社会培训机构培训家庭服务员和具备培训条件的家庭服务企业给予经费补贴,将外来家庭服务员的培训纳入农民工技能培训补贴的范畴。此外,要通过技能考核定级,提高家庭服务员的素质和社会地位,作为付酬的依据,并逐步推行职业准入和持证上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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