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政服务法律法规待改善
一、谁是雇主?家政服务面对的角色困境 上海即将实行的家政服务综合保险是非强制的商业保险,由雇主购买。然而,到底谁是俗称为“保姆”的家政服务员的雇主?看似同样给居民家庭提供服务的保姆们,却面临着似是而非的不同雇主。而不同的雇佣劳动关系,将产生不同的权利、义务关系。 对于那些通过亲朋好友或者中介公司介绍后自雇保姆的人来说,他们既是保姆们提供的家庭服务的消费者,也是保姆的雇主,无论是否有书面合同,与保姆之间都形成雇佣劳动关系,按双方的约定向保姆支付工资,对保姆的服务提出要求,对保姆的工作和日常生活进行管理,并承担法律规定的雇主义务和双方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管理不善发生意外事故,他们就须为自己的主观过错承担法律责任。 对于那些与家政服务公司签订服务合同后,由家政公司派员承担家务劳动的消费者来说,他们与家政公司形成的是花钱买劳务的关系,保姆是家政公司的员工,依公司和消费者约定提供上门劳务服务。劳动场所虽然不在家政公司,并不由此改变保姆们与家政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家政公司应当与保姆签订劳动合同,为之缴纳社会保险、工伤保险费,履行企业雇主对员工的审查、培训、考核、调动、使用等管理权利和义务,从消费者支付的报酬中提取必要的管理费,并为保姆发工资。如果保姆不慎发生意外事故,家政公司将要承担雇主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由于家庭自请自聘保姆不受《劳动法》约束,而法律、行政法规尚缺乏对家政服务的规范,保姆与家庭和个人雇主之间的关系只能按彼此约定来调整,这显然不利于维护各自的权益。 二、中介人还是经营者?家政公司的职能困境 6月23日新华网报道了广州一家家政公司走马灯似地频频给保姆换雇主、以骗取高额中介费的黑幕。这促使人们在选择保姆公司及其服务时,一定要弄清对方的性质、实力、诚信度,关注与家政公司合同的性质,在对方提供的到底是中介还是劳务承包服务问题上不容含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