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亟待走出困境的家政服务

[2007-12-24 16:41] 作者:佚名 来源:其他 录入:huoxiaowei 进入论坛/博客

亟待走出困境的家政服务

  安徽保姆周岱兰在沪打工时坠楼受伤的工伤保险困境,戳中了中国家政服务业亟待明确的若干重要法律关系,引发了相关的商业保险新险种。从7月1日起,上海将推出家政服务综合保险,雇主购买年保费30元,家政服务员若在服务中发生意外事故,最高可获赔10万元。这一看似可以促使家政服务业走出意外事故困扰的新举措,要真正落实,其实还有很多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 

  一、谁是雇主?家政服务面对的角色困境 

  上海即将实行的家政服务综合保险是非强制的商业保险,由雇主购买。然而,到底谁是俗称为“保姆”的家政服务员的雇主?看似同样给居民家庭提供服务的保姆们,却面临着似是而非的不同雇主。而不同的雇佣劳动关系,将产生不同的权利、义务关系。 

  对于那些通过亲朋好友或者中介公司介绍后自雇保姆的人来说,他们既是保姆们提供的家庭服务的消费者,也是保姆的雇主,无论是否有书面合同,与保姆之间都形成雇佣劳动关系,按双方的约定向保姆支付工资,对保姆的服务提出要求,对保姆的工作和日常生活进行管理,并承担法律规定的雇主义务和双方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管理不善发生意外事故,他们就须为自己的主观过错承担法律责任。 

  对于那些与家政服务公司签订服务合同后,由家政公司派员承担家务劳动的消费者来说,他们与家政公司形成的是花钱买劳务的关系,保姆是家政公司的员工,依公司和消费者约定提供上门劳务服务。劳动场所虽然不在家政公司,并不由此改变保姆们与家政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家政公司应当与保姆签订劳动合同,为之缴纳社会保险、工伤保险费,履行企业雇主对员工的审查、培训、考核、调动、使用等管理权利和义务,从消费者支付的报酬中提取必要的管理费,并为保姆发工资。如果保姆不慎发生意外事故,家政公司将要承担雇主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由于家庭自请自聘保姆不受《劳动法》约束,而法律、行政法规尚缺乏对家政服务的规范,保姆与家庭和个人雇主之间的关系只能按彼此约定来调整,这显然不利于维护各自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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