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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过失致幼女死水该受罚?

[2007-12-28 10:30] 作者:佚名 来源:其他 录入:huoxiaowei 进入论坛/博客

保姆过失致幼女死水该受罚?
  

  “富平家政员过失致幼女死亡”案近日二审宣判,北京第二中级法院终审判决富平家政因雇员过失赔偿幼女父母47万元。比照先前一审东城法院53万元的赔偿判决,二中院将10万元的精神赔偿降低为4万元。(《新京报》12月6日)

  此事在二审开庭前就闹出不少动静,原因有二:一是北京“富平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和“富平家政服务中心”是由大名鼎鼎的好人、著名经济学家茅于轼先生和汤敏先生等人创办的公益性机构,专门帮助贫困地区的妇女来京就业。二是茅于轼先生本人在博客上撰文,以公益性理由替富平开脱,并称一审判决是富平的“无妄之灾”,引起舆论的广泛争议。

  显然,法院的二审判决(亦即终审判决)并没有因为富平“目的高尚”的公益理由为其开脱或减轻责任,我认为这是法律成熟和理性回归的表现。保姆雷女士与家政中心签订了聘用协议。富平家政中心亦承认,中心每月向保姆收取50元管理费。因此,法院在雷女士无履责能力下判决富平家政承担主责并无不当。

  茅于轼的团队决定对一审判决进行上诉的理由是:“我们担忧此案若形成判例,很多人不敢进家政行业,很多家庭也不敢雇家政服务员。这将影响到占农民工十分之一、创造了1500万工作机会,涉及到6000万城市居民生活的家政行业的发展。”汤敏说,“我们相信法律的公正”。(《南方周末》12月6日)

  两个著名经济学家出于自我保护为自己辩解,任何人都能理解。但若试图以目的高尚为由回避具体的法律责任,则不能不说是一个重大的认识误区。稍加分析我们就会发现,真正可能影响家政业发展的,决不是类似于此案中的有责判决,而是家政公司能否提供安全、有效、高质量的服务。如果没有这一点,才会真正导致农民工、雇主、家政公司“三输”的局面。事实上,在此事件中,连当事保姆都没有觉得自己不应负责,相反,事发后她觉得心里很不安,甚至想要自杀以命抵命。说到“无妄之灾”,首先应该是雇主,其次是当事服务员,最后才是富平家政服务中心。也就是说,家政服务公司能不能给服务员提供足够安全、合格的培训,是这个行业能否得到健康、快速发展的关键。如果不能,雇主和雇员都会视之为畏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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