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被告的家政服务公司认为自己已经尽力审慎核查赵薇佳身份的义务,不存在过失。家政公司同时辩称,公司与“赵薇佳”及原告三者之间是中介合同关系,“赵薇佳”与家政公司并不存在劳动关系。邱女士的损失是“赵薇佳”的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家政公司不是犯罪嫌疑人的共同侵权人,不应当就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且邱女士的财产损失具体数额要待司法机关查清案情后才能确定。不过,家政公司却表示自愿退还邱女士之前所交的150元中介费。
法院分析认为,家政公司收取“赵薇佳”的管理费,对“赵薇佳”就有一定的管理义务,将有盗窃之前科的“赵薇佳”介绍给邱女士使用,致使“赵薇佳”盗取邱女士家中财产,给邱女士带来损失,应予以赔偿。 但鉴于“赵薇佳”盗窃案公安机关仍在侦察阶段,加之庭审中提交的发票证据存在“客户一栏空白或与原告的身份不相符”的问题,尚无法充分证明其实际财产损失。 鉴于家政公司自愿返还邱女士150元中介费,法院最后判决被告的家政服务公司退还给邱女士150元中介费,驳回邱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