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霸:非雇主原因换人收调换费 家政服务合同暗藏五“霸” 【条款】“除意外事件外,雇主须将家政服务员送回家政公司驻地,并办理调换等相应变更手续,当雇主同家政服务员就人选无法达成协议时不属家政公司违约;家政公司可到其他公司为雇主提供人选,基于成本考虑,家政公司可从第六次选人开始收取雇主调换费200元/次。” 【案例】2007年2月,肖先生在某家政服务公司雇请了两个保姆在家工作一个负责家务一个负责小孩。其间,由于保姆有事辞职、两个保姆有矛盾等非雇主原因,一共换了五个保姆。到第六次时,家政公司称,按合同规定,今后再换保姆需缴纳每人次200元调换费。为此,肖先生提出解除合约和退还余款,被家政公司拒绝。 【点评】家政服务合同中,家政公司的主要义务就是为雇主提供合适的服务员,从事约定的服务。若家政公司提供的人选不适,则属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应当继续履行义务,提供合适的服务员。而“从第六次选任开始收取家政公司调换费200元/次”,显然是家政公司将自己继续履行义务的成本转嫁给了雇主,损害了雇主的利益。 钟点工也有了最低工资 家政人员权益需保障 谁来维护她们的权益?
|